拆迁安置政策
已回复2007/8/6 21:32:59
92年9月26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章拆迁安置中第三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房源条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安置:[一]原拆迁范围内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安置对于这个安置政策我这样理解对吗?什么是原用房?什么又是原用房的建筑面积?原用房理所当然就是拆迁前正在使用的房屋,其面积又理所当然的就是当时相应的房管土地证中地图上所标识和文字上所记载的建筑面积。
政策问题建议向当地房管局咨询为宜.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7/8/13 9:5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