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09/3/27 11:10:44 点击数:
导读:真是没想到,全国瞩目的北京朝阳法院大规模强制执行催交物业费行动引来连锁反应,在哈尔滨南岗区盟科时代小区,某物业公司将《北京朝阳法院出动百人强制执行催交物业费16名业主被拘留》的新闻报道在每个单…

       

      真是没想到,全国瞩目的北京朝阳法院大规模强制执行催交物业费行动引来连锁反应,在哈尔滨南岗区盟科时代小区,某物业公司将《北京朝阳法院出动百人强制执行催交物业费16名业主被拘留》的新闻报道在每个单元门的附近都贴上一张。(11月4日《黑龙江晨报》)
 
      对之,该小区居民称为“管家”恐吓“主人”,斥之“太过分”,我看并非没有道理。

      在物业管理领域,居民就是“主人”,物业公司就是“管家”———按照双方约定,物业公司收取适当费用而成为为业主服务的受雇者。虽然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完善,面对作为一个企业组织的物业公司,单个的业主反而处于弱势,合法权益常常无法得到应有保护,但是,业主的“主人”地位是物业所有权所决定的,其权益是不容侵害的。

      在我看来,北京朝阳区法院大规模强制催交物业费行动,并不值得称道。虽然那些居民拖欠物业费确实不妥,但在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并没有真正厘清、业主法律地位不甚明确、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执法机构轻率介入,且采取粗暴的“堵被窝”的执法方式,既少了人性化,也有畏强凌弱的“选择性执法”之嫌。

       这也是为什么北京朝阳区法院强制催交物业费行动一经媒体报道后,引来全国舆论质疑的原因所在。

       北京大规模的强制执行,固然在客观上给北京,也给全国小区业主以提醒:拒交物业费的做法不明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应该通过收集证据、起诉物业公司的方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强制执行的做法具有推广性,各地法院在处理物业纠纷案件时,可以不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平衡,不考虑粗暴执法带来的负面效应,轻率介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更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一下子就从“管家”摇身一变而为“主人”,动辄可以威胁“主人”。

       物业纠纷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对物业公司来说,应该找准自己的定位,倘若服务水平不高又不作改进,错位地居高临下任意高收费,最终必将是自我淘汰———业主们尽可借鉴哈尔滨市动力区龙茂小区的397户居民最近采取的做法,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力量,行使自己的解聘权,炒服务甚差的物业公司的鱿鱼。

上一篇:56位业主状告开发商 索要公摊面积管理权 下一篇: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保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