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房贷条款需细读 还贷逾期就麻烦
作者:渝北法院:谢娟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0/12/15 14:24:29 点击数:
导读:自有住房提高了广大房奴的幸福感,但繁重的生活压力又使大家时常忽略房贷约定,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引来了法律纠纷。2004年10月29日,黄先生与工商银行某支行及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
自有住房提高了广大房奴的幸福感,但繁重的生活压力又使大家时常忽略房贷约定,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引来了法律纠纷。
2004年10月29日,黄先生与工商银行某支行及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约定:黄先生向该支行借款31万元,利率为月息4.425‰,借款期限20年;合同履行期内如黄先生连续3个付款期或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该支行有权要求杨先生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自愿为杨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黄先生每月都向银行进行了还款,但由于疏忽大意,经常晚还几天,结果长期叠加,到2009年8月杨先生已累计28期未按时向银行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9万余元并由开发商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黄先生未按期还款次数较多,尽管黄先生在诉讼中将拖欠款项足额补缴并承诺今后按时守信还款,银行也不肯再让步。最终,杨先生因为自身的麻痹大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依据其同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判决杨先生提前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大多数合同约定了借款人累计或连续逾期还款次数达到一定数量时,银行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黄先生由于自身的粗心大意,要一次性偿还银行近三十万元的贷款本息,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借款人您一定要注意牢记关键条款和履约期限,可将闲散资金提前存入还款账户,避免因工作繁忙或粗心大意出现逾期记录,增添烦恼。
首席律师
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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