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花50万买房出问题 法院判开发商退房款赔利息

  发布时间:2017/12/14 15:49:50 点击数:
导读:近日,永川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涉案房屋是申请人按揭购买,因此除了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涉及到按揭贷款银行。执行法官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通知按揭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执行…

近日,永川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涉案房屋是申请人按揭购买,因此除了被执行人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涉及到按揭贷款银行。执行法官从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通知按揭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执行案款汇至法院账户,由抵押贷款银行和申请执行人各自领取所得款项,有效避免了三方当事人可能发生的二次纠纷,获得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原告郭某于2015年12月9日与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房一套出售给原告,约定房价款为500845元,其中首付200845元,建设银行按揭付款30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延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

2017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延期交房为由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5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履行义务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退款义务,原告遂向永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迫于执行压力,主动与郭某进行协商,同意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表示:因郭某购房系银行按揭贷款,50余万元案款中有28万余元的银行贷款,该银行贷款系房屋抵押所得,若开发商直接将50余万元全额支付郭某,郭某获得案款后不去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那么开发商将面临房屋和购房款的双重损失。

执行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银行三方当事人,且案件诉讼阶段银行已作为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故通知银行到庭协商。之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开发商将全部案款支付到人民法院,先由银行领取贷款后,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再由郭某配合开发商到房屋管理中心注销预告登记后,郭某再来人民法院领取剩余案款,至此圆满执结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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