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漫水损电梯,房主房客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7/4/27 9:52:35 点击数:
导读: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漫水导致电梯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垫付的电梯维修费,由房主赖某自愿赔偿10383元,房客陆某自愿赔偿15573元。2016年6月18日,被告赖某与被告陆某签订《住房租赁合…

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漫水导致电梯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垫付的电梯维修费,由房主赖某自愿赔偿10383元,房客陆某自愿赔偿15573元。

2016年6月18日,被告赖某与被告陆某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赖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寰宇世家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陆某居住使用,租期两年。合同签订后,被告陆某即入住该房屋。

2016年8月3日晚上,因该房屋内的自动洗衣机进水管连接的水龙头的出口处发生断裂(即水龙头阀门前端出口处整体断裂,事发时水龙头阀门处于未关闭状态),导致大量水流出,此时被告陆某外出屋内无人。又因被告赖某擅自改动过地漏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漏排水量,有部分水从屋内向屋外漫出后流进电梯,造成该幢楼电梯系统被损坏。

事发后,作为该小区物管的原告立即关闭该幢楼的总水阀,并通知两被告。因两被告一直未对受损的电梯进行修复,故原告为了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利益,联系电梯维修公司对受损的电梯进行维修,并垫付维修费。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电梯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赖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定期对出租房屋的水、电、气的有关设施安全进行检查,然而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并且擅自改动地漏设计,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漏的排水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陆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负有合理使用的义务,然而被告陆某未尽到上述义务,在使用洗衣机完毕后未关闭水龙头阀门,导致水龙头漏水,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已经明确,但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今后仍要继续相处,矛盾不宜进一步加大,于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与房主和房客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此次纠纷得到有效解决。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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