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闹纠纷 法官耐心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7/7/25 15:08:39 点击数:
导读:2016年3月13日,原告张某将自己位于长寿区某街道的门面租赁给被告刘某,并于当日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至2019年3月,且租赁期间所产生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2017年4月,原告张某接到…
2016年3月13日,原告张某将自己位于长寿区某街道的门面租赁给被告刘某,并于当日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至2019年3月,且租赁期间所产生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被告刘某承担。2017年4月,原告张某接到被告刘某的电话,其称门面不再继续租赁,已经将门面钥匙放在了邻近的某一门面,让原告张某自己去取。后原告张某到物业管理处了解到被告刘某在房屋租赁期间仍欠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2000余元。原告张某将被告刘某所欠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缴纳后多次给被告刘某打电话,但均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原告张某便将被告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向被告刘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找不到刘某,只能给刘某打电话沟通,但刘某接电话后却称《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签,跟她没有关系,明确表示不会来法院。但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向被告阐明法律相关规定,耐心地劝解,被告刘某终于承认了《房屋租赁合同》系其本人所签,门面系其租赁。在双方认可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到法院当面做工作。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自愿达成和解,原被告当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原告随即向法院撤回起诉。此次租赁合同纠纷圆满解决。该案只用了14天就结案,原、被告对法院干警认真积极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
来源:长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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