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发生变化,维修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7/7/5 8:20:59 点击数:
导读:  房东发生变化,维修责任谁来担  出租房遇到问题,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维修,但房东却变了,此时房屋究竟该由谁负责维修呢?日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黄明真法官走进龙溪街道松树桥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房东发生变化,维修责任谁来担

  出租房遇到问题,合同约定由房东负责维修,但房东却变了,此时房屋究竟该由谁负责维修呢?日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黄明真法官走进龙溪街道松树桥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给出了答案: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期到期前,即使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化,原来的租赁合同对房客和新房东继续有效,新房东要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此即谓“买卖不破租赁”。

  原告重庆阿蕾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签订了《门市租赁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桃园大道559号环湖雅居1幢商业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房屋公共部位的建筑、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管理。被告所属房屋为国有资产,2015年7月房屋产权变更为渝北区征地办,渝北区征地办与原告签订了门市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房屋产权又变更为重庆临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其所租房屋2号和5号大门一直无法使用,故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对2号和5号大门进行整改维修。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且原告所称大门无法使用的情况并不存在。

  庭审中,经验丰富的黄明真法官围绕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这一焦点问题,一方面抽丝剥茧调查询问,一方面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质证、辩论。但鉴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黄法官围绕本案作了解读。她提醒大家,本案涉及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重要原则,即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租期到期前,房东将租赁房屋出售的,不影响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仍继续履行,只是合同的出租方由原房东变成了新房东,新房东和房客要按照原来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约定的租期到期,新房东无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和变更合同内容。此外,新老房东应及时将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告知房客,房客得知情况后要向新房东交付租金,遇到需要房东处理的事项,也应向新房东提出。

  本案虽未当庭宣判,但通过解读,群众们对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有了清晰直观的判断。群众们称,此次庭审接地气,让自己学到了知识,接受了教育,对今后租房时依法正确维权、减少法律风险提供了有益指导。

  庭审期间,执行局的同志热心接待群众咨询,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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