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形成一房二卖?法官拨开云雾护正义

  发布时间:2017/8/8 11:58:48 点击数:
导读: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8日,业主周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定金100000元,拟购买…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28日,业主周某向某房产公司支付定金100 000元,拟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6栋1302号房屋。2014年5月8日,业主周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周某以6391394.1元的价格购买6栋1302号房屋,首付金额为3201394.1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3190000元。在合同签订前后,周某共计支付购房款2300000元。周某在支付了2300000元购房款后,因资金紧张已无法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2014年8月11日,业主周某向某房产公司申请换房,申请由原来的6栋1302号房屋换成5栋1401房屋,再新购买5栋1402、1403号房屋,某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2014年8月14日,业主周某向该房产公司申请退款,称其原已交房款2300000元,加上新认购5栋1402、1403号房屋所交定金20000元,共计2 320 000元,该款转为5栋1401、1402、1403号房屋的首付款及代收费用共计1956667.11元,多余款项合计363 332.89元申请退还。该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同日,业主周某同意将多余的钱借给案外人郭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用于支付5栋1403号的首付款,为此郭某向周某出具过借条。随后,案外人郭某与涉案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用以购买5栋1403室。2014年9月4日,该房产公司向业主周某返还多余款项363 332.89元,业主周某向该房产公司出具收条。2014年12月19日,周某因介绍案外人郭某购买5栋1403号房在 “老带新”奖励金额明细表上签字并领取了8000元奖金。案外人郭某向周某出具过借条,之后郭某向周某偿还过部分借款。2016年,周某认为房产公司将5栋1403号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备案实际上是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购房款426791元并支付利息。房产公司则认为不构成违约,多余的钱已经退还,不存在再退钱的道理,要求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株洲中院。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5月8日,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购买被上诉人开发的6栋1302号房屋。后因上诉人周某资金紧张无法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随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换房协议,以及2014年8月14日的退款协议。该二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从换房申请报告和退款审批表看,虽然双方约定将6栋1302号房屋置换成5栋1401、1402、1403号房屋并退款363332.89元,1403房应该卖给上诉人周某,但是从被上诉人提交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查询明细、转账凭证、“外围联动”奖励流程审批单、“老带新”奖励金额明细、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等一系列证据,结合一审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上诉人周某在2014年8月14日同意将多余的钱借给案外人郭某用于支付5栋1403号的首付款,为此郭某向上诉人周某出具过借条。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同意与案外人郭某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出售1403号房屋给郭某,案外人郭某遂用该借款用做1403号房屋的首付款。故从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周某当时知道且同意案外人郭某与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由案外人郭某来购买5栋1403号房。上诉人周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同意将6栋1302号房屋置换成5栋1401、1402并退款363332.89元。在这个过程中,被上诉人某房产公司不存在一房两卖的根本违约行为。况且,在当时上诉人周某资金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将6栋1302号房屋置换成5栋1401、1402,介绍郭某来购买5栋1403号房并由郭某出具借条,这样可以减轻周某资金压力,降低购房风险,并不损害上诉人周某的利益。再者,上诉人周某并没有提供在2014年8月14日当即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2014年9月4日,上诉人周某还出具了收到363332.89元余款的收据。2014年12月19日,上诉人周某领取了被上诉人给付的“老带新”8000元奖励金。这些证据也可以佐证上诉人周某当时知道且同意由案外人郭某来购买5栋1403号房。如果上诉人周某当时不知情、不同意由案外人郭某来购买5栋1403号房,按照常理当时就会提出异议。上诉人周某否认与案外人郭某存在过民间借贷关系,因不能提供相关的反驳证据,又不能合理解释多次接收还款的缘由,故上诉人周某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上诉人周某认为被上诉人存在一房两卖,要求返还购房款426791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房屋买卖生纠纷 拘禁卖主被判刑 下一篇:闪婚闪离房产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