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维权也要合理

  发布时间:2017/9/5 15:38:23 点击数:
导读: 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后,还能不能使用小区内自有停车位?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以物业公司不当维权侵犯业主停车位使用权益,判处物业赔偿小区业主停车费10元。  原告张某是永川区某小区业主,是该小区…
 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后,还能不能使用小区内自有停车位?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以物业公司不当维权侵犯业主停车位使用权益,判处物业赔偿小区业主停车费10元。

  原告张某是永川区某小区业主,是该小区二期地下车库B12号车位的产权人,对该停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于2012年5月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前15日内履行交纳义务”。原告应交的车库管理费、清洁费每月60元,2015年8月21日已交纳至9月6日。2015年9月8日11时40分左右,原告驾车行至车库大门横杆处,刷卡准备将车停入车库,但刷卡不成功。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原告已欠交物管费,只有交清物管费后车辆才能进入车库。经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协商,被告工作人员仍然拒绝放行,原告遂将车停到了附近渝西新天地停车场,产生停车费10元。次日,原告即交纳了物管费,恢复了对车库的使用。

  原告以被告物业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被告公司及物管处负责人一同书面承认错误并道歉,赔偿停车费10元。被告公司辨认: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公司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原告对其所有的车库享有使用权,被告公司阻止原告车辆进入车库,侵害了原告对车库享有的使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业主欠交物管费,被告公司也应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利,而不是阻止业主对物业的使用,且本案中原告并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管费,被告公司不准其使用车库所称的理由并不成立。据此,永川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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