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被侵占 判决恢复归安宁

  发布时间:2017/9/5 15:39:37 点击数:
导读: 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决不可以被随意占用。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小区楼梯间的侵害,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楼梯间原状。    庭审查明,聂…
 公共楼梯间属于业主共有,决不可以被随意占用。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小区楼梯间的侵害,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楼梯间原状。  

  庭审查明,聂某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业主,2007年,聂某某将该小区7单元二楼的楼梯间改造成杂物间用于堆放杂物。2015年3月,小区正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2015年8月29日,该小区业委会在7单元二楼楼梯间的卷帘门上张贴通知:公摊面积系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要求聂某某见通知后主动到业委会从2014年7月1日起补交楼梯间使用金,否则将通过法律程序追收使用金,并收回7单元公共楼梯间。聂某某未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占该小区7单元的公共楼梯间,恢复原状。

  另查明,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定,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履行相关法律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也规定了如果业主违反本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小区业委会在起诉时已提交书面的业主大会会议纪要并附有业主签名,获得了授权,故本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另外,因楼梯间是公用通道的一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被告将楼梯间设一道门用作杂物间使用,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占,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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