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迁出户口 卖房人被判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9/5/30 9:43:03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变化、户籍管理政策和学区房价格差异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就价款、房屋交付等问题进行重点协商,但有关户口的条款往往以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准,未必会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往往户口问题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基本案情

2012723日,原告潘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某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等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江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0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813日,潘某与江某双方签订了《户口迁出协议》,进一步约定江某应于2014722日前将户口迁出。

合同签订后,江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未在2014722日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及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判决江某在七日内支付潘某违约金七万八千元,并按照每日七百八十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822日起至江某将户籍从涉案房屋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金。 

房产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户口问题同样重要。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变化、户籍管理政策和学区房价格差异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就价款、房屋交付等问题进行重点协商,但有关户口的条款往往以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准,未必会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往往户口问题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就卖方来说,出售房屋时应先确定所售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以及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将户口迁出的义务,如不能履行,可能会出现户口因为无处可迁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有迁移户口的需求,也应要求卖方提供户口登记情况,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违约责任也仅能起到敦促卖方进快将户口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旦出现卖方未能将户口迁出的情况,法院也只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支持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请求,因此买方在买房时,对户口问题应尤其关注。

上一篇:武汉一房产中介以花样理由杀熟又欺生骗走65万失踪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