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起纠纷 亲戚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0/1/12 7:29:33 点击数:
导读:借名买房起纠纷亲戚对簿公堂

 陈严昌与顾六是亲戚,因为限贷,陈严昌不能以自己名义购房,于是找到顾六协商借其名义买房。协商过后,两人签订《委托买房协议》,约定顾六自愿以自己的名义替陈严昌购买某地一套商品房,首付款97867元由陈严昌支付,按揭款每月2965.57元打入顾六所开按揭卡。顾六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商品房。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陈严昌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顾六银行卡转款用于每月归还按揭贷款。

    之后,因家庭矛盾,双方就房屋过户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陈严昌诉至法院请求顾六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9年5月8日,陈严昌向顾六还款账户中转入上述房屋贷款余额330150元,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息。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严昌与被告顾六签订《委托买房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不属于限购区域内商品房,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陈严昌请求顾六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当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出于规避限购政策的目的而借名买房,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实际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南昌县人民法院 彭一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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