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赔偿案
王先生诉称,2005年5月30日,他购买了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石景山区玉泉北里二区精装修房屋一套,自2007年11月起主卧卫生间洗练池上方屋顶沿下水管道持续滴水,顶部水泥板、洗练池台面及水龙头受到侵蚀,滴水可溅到墙壁灯座,严重影响正常起居使用并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王先生多次向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和2008年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报修登记,前后两物业公司也曾多次联系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一起进行实地勘察,被告方答应尽快给予修复。耐心等待多日后,被告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得到处理,一直拖延至今。致使半年多来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居室内异味,给王先生的生活起居带来了极大不便。
王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利,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避免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居住安全得到保证,特请求法院查明情况,支持原告的正当合理要求,使漏洞房屋尽快得到修缮,并补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及其他损失供给人民币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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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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