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时效和期间问题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3-12 14:06:39 点击数:
导读:疫情期间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时效和期间问题的认定

针对实体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止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中的不可抗力,应当结合第一百八十条的定义予以理解。但需要注意对不能克服要件,需要考察疫情发生和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而不再考察对合同实际履行造成的影响。其次,对于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应当准确把握“中止原因消除之日”的认定,从当事人和诉讼流程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当事人自身是否恢复健康,是否能够进行诉讼活动;二是诉讼流程中是否已经消除因疫情防控造成的障碍,当事人能否在到达法院后顺利提起诉讼。

而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在线等方式先行向法院寄送起诉材料,并保存回执作为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凭证;其次,法院亦保留邮寄接收渠道,提供更为便捷的在线立案方式,以保证当事人的期间利益。

    因此,对于认定疫情是否造成诉讼时效中止,需要结合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考察;而对于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则应当更多从程序上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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