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用房借名买房的核心观点

  发布时间:2020-04-22 15:00:51 点击数:
导读:法院关于用房借名买房的核心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李宝利、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二、张执权是否应给付李宝利补偿款以及补偿款的数额问题。

一、关于李宝利、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李宝利与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中约定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但双方建造的房屋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房屋亦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一审法院认定李宝利与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同时,李宝利、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中有关补偿款分割部分的约定,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

张执权主张《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内容全部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张执权是否应给付李宝利补偿款以及补偿款的数额问题。

如前所述,按照李宝利与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中约定,如有国家或集体占地拆迁(占用此地和房屋)所陪(赔)偿的一切损失费,甲乙双方各享受50%,该约定合法有效,张执权应依约履行给付李宝利相应补偿款的义务。

关于张执权应给付李宝利补偿款的数额,与李宝利、张执权签订的《房屋财产及产权协议书》中5300㎡土地上的房屋面积有关。

因《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协议》系张执权与XX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张执权亦认可签订《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前第三方对涉案院落进行了测量,张执权签订《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涉案院落交还XX经济合作社之前,并未与李宝利就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面积进行确认,故一审法院根据李宝利提交的院落房屋平面图以及李宝利提供的证人证言,确定院落内正式房屋的面积为2657.19平方米,并据此对李宝利应当获得补偿款的具体数额予以确定,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该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一篇:按份共有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