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款,未成年子女是否有份
案例概要:
家中的房屋由公房购买产权所得,未满18周岁的小萍认为这房屋应有自己的份额,故将母亲陈女士和继父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卖房得款中的30万元。
母亲陈女士与张某1996年再婚后,小萍便成了张某的继女。1995年10月,张某原居住之延安西路的二层东后厢房屋适遇动迁,被安置于徐汇区一小区的202室,房屋面积82.21平米,房屋性质为公房,承租人登记为张某,同住人为小萍及其陈女士。1999年,张某和陈女士夫妇将公房产权买下,并将权利登记于夫妇两名下。2007年6月,将该房屋出售,房价为70.3万元。后来,张某和陈女士又用卖房款中43万元购买闵行区莘朱路上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妇两人名下。由于小萍认为自己对房屋应有一定份额,而继父张某又不同意,因此,她将母亲和继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房屋补偿款30万元。
继父张某不同意诉请。称卖房的70万元已经用来购买其他房屋了,且小萍对原房屋没有份额,是自己单位分的房子。然母亲却坚决同意诉讼请求,认为动迁的时候是凭结婚证书分配的,小孩是有份额的。
由于未成年同住人不是购买公有住房这种优惠政策享有人,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萍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未成年的同住人不是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因而也不是政府优惠政策的享受者,不被赋予购房资格,当然也就不能确权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人。
自1994年起,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开始允许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包括同住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使之成为产权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就变成了产权人。
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即便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在父母离婚时,或在对公房析产时,或购买公房成为产权房时,均不能主张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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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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