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下的借名买房判决限购下的借名买房判决
方某与孙某系亲属关系。2006年,方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方某购买北京市通州区的某小区房屋。同时,方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然而,孙某却持有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相关凭证及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款凭证,并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孙某支付、银行贷款系孙某偿还,孙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为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借名买房协议;方某支付折价款400余万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一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案件中,因双方并无书面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或约定,从购房首付款的出资、购房贷款的偿还、装修情况、占有使用情况、税费交纳及相关票据的持有情况、产权证书的持有情况等事实,可以认定存在孙某借用方某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
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孙某不符合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方某之间借名买房的协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某据此要求解除其与方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借名买房合同解除后,方某应当将孙某支付的首付款、偿还的银行贷款、物业费、装修款、税费及公共维修基金及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返还给孙某。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孙某与方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并由方某给付孙某损失补偿共计40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简单的说,即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由借名人出资,产权证登记为他人的名字。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推出房屋限购政策,司法实践中,因“借名买房”引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纠纷屡见不鲜。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