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离婚房产纠纷 婚前先分清产权

  发布时间:2020-09-22 14:33:25 点击数:
导读:避免离婚房产纠纷婚前先分清产权

        案情简介:

    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王某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

    从王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某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王某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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