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卖房?多起亲友恋人共同买房有纠纷,法官提醒注意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9/8/19 14:23:51 点击数:
导读:擅自卖房?多起亲友恋人共同买房有纠纷,法官提醒注意法律风险

近期北京海淀法院审判多起合伙买房纠纷案,涉及恋人、亲友、同事之间协议共同购房,但之后一方拒付款或擅自卖房等引发争议。今天法官判后提醒大家注意合伙买房存在的法律风险。

签共同购房协议后拒付款法院判还钱

一起共同购房纠纷案涉及四个同事,张、王、李、赵四人合伙购买了一套房屋。协议约定:由小张代表四人与银行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签订后,四个同事开始按月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

但后来小赵未经其他三人同意,退出共同合伙购房,并拒绝支付购房贷款本息。其他三人为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不得不共同替小赵垫付了房屋贷款本息30万元。这三位同事以小赵未按共同购房协议支付其个人应担的购房按揭贷款本息为由,起诉要求小赵承担购房贷款本息30万元。

小赵辩称自己退出合伙购房后,就没必要再付购房款了,因此不同意其他人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为四人按份共有,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四人是共同购买了该房屋,并按份承担了房屋的首付款项。现张、王、李三人支付了该房屋贷款本息,要求小赵返还垫付贷款于法有据,法院支持。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的秦鹏博认为,依据《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称合伙买房对方垫款后转卖索房款败诉

另一起合伙购房纠纷案中,小张与小王合伙买房,小张出资部分由小王垫付,房产登记在小王侄女的名下。小王侄女出具的《购房说明》记载了上述事实,但并未约定产权份额。

之后,小王侄女将该房屋售出,小张遂以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小王侄女将处置房屋所得价款的一半赔偿给他。小王侄女则辩称,涉诉房产购房款是小王独自支付的,小王将房产登记在侄女的名下,属于借名买房行为,与小张无关。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小张是否对该房屋享有物权及其享有的份额现不确定,小张直接主张小李侵害其财产所有权,并要求赔偿售房款一半,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秦鹏博称,合伙买房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物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在权利归属及份额不明确时,应先行确认所有权;在权利归属及份额明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财产损害责任纠纷。较为特殊的是家庭居住类型的合伙买房,应签署分家析产协议,对现存的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而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恋人合买房被擅卖 法院考虑售价判酌情赔

还有一起恋人共同投资购房纠纷案。小张与小王恋爱同居期间买一套二手房。分手后,小张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小王,称当初二人《合伙购房协议》约定:小张享有60%的产权,小王享有40%的产权,登记在小王的名下。房屋是双方共有,可是两人分手后,小王将房屋卖给了别人,应当将房屋转让款的60%赔偿给自己。

但小王否认双方签过合伙购房协议,认为小张的出资是对自己的借款,所以拒绝按照房屋转让款的60%赔偿。

法院认为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共同财产。但小张提交的《合伙购房协议》中,小王的签字经鉴定难以查明真伪,小王亦无证据证明小张的出资是借款行为。在小张出资数额的基础上,法院考虑该房屋实际出售价格,最后酌情确定小王赔偿小张经济损失的数额。

秦鹏博认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王在与小张同居期间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小张为购此房屋确有出资,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小张与小王的共同财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共同投资型、家庭居住型的合伙买房,应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列明产权人及产权份额情况;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签署《合伙购房协议》,列明产权人及产权份额情况,并公证;隐名产权人应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保证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家庭居住类型的合伙买房,除了采取上述措施,还应签订分家析产协议,依据协议解决纠纷。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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