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不远千里取证,认定系无偿转让

  发布时间:2020-04-08 14:59:05 点击数:
导读:“一房二卖”,不远千里取证,认定系无偿转让

案情概述

买方即委托人程某与卖方莫某于2018223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卖方莫某根据双方约定,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买方程某,且买方程某实际入住。但到了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日即201866日,卖方莫某找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办理,并且采取撬门、换锁等非法手段,强迫买方程某搬离涉案房屋,并于2018620日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实际过户,造成房屋过户履行不能。判决结果撤销被告莫某无偿转让涉案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说法

在诸多的“一房二卖”或者“一房多卖”的司法实践中,想要行使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那么容易,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本着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抓住时机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在本案所涉的关键法律要素进行分析,紧紧抓住证据的具体细节,最终成功改变法院观点,认定债务人系无偿转让并造成债权人损害,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此案件的关键在于面临的败诉的情形下,律师抓住适用法律的法律要素,针对法官存在的疑惑,深入剖析了以下几点:

   1、紧扣被告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交易金额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产权办理约定等具体细节,以及系统分析房屋不动产商品购买者的正常逻辑思维,最终让法院认定被告转让涉案房屋构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无偿转让行为。

2、不远千里到被告莫某四川南充户籍地,走访其街坊邻居,调查被告莫某与第三人李某双方的关系,虽法院未书面认定被告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亲属关系,但却让法院足以相信二人亲属关系的存在,这在另一层面让法院对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内心确认。

3、从该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朝向、楼层、周边环境等,充分论证了该涉案房屋并非普通物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从原告的时间、精力以及该涉案房屋对其独有的价值,足以让法官认定《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的“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4、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在及将面临败诉的情形下,本所律师争分夺妙、加班加点将整个案件的要点,适用的法律法规、生活常识等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书面代理词,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5、该案判决生效后,在本所律师的亲临现场的多方沟通下,现已执行完毕。

撤销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有很高的难度,我们身边一般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的情形,更多的人会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而很少有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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