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楼开发商要求赔偿中扣除下雨天数被驳
2012年9月23日,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惠阳淡水的一处商品房,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3年5月31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按时交了首期款,余款也由按揭银行正常放款。然而,涉案房屋直至2014年7月7日才完成竣工备案验收。2014年8 月9日,开发商登报通知业主办理收楼手续。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开发商则辩称,施工期间存在大量的下雨天气,属于天气的不可抗拒力,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从而影响交房日期。因此,计算逾期交房的天数时应扣减部分下雨的天数。
惠阳区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5月31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给业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实际逾期交房的天数为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8日共434天,违约金标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至于开发商辩称的雨天因素,法院认为广东省境内出现的下雨天气并不属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形,双方当事人也未将出现下雨天气特别约定为影响施工、可予以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因此开发商主张计算延期交房时间应扣除下雨天数,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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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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