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购买的房产被擅自处分如何索赔

  发布时间:2020-07-24 09:26:14 点击数:
导读:合伙购买的房产被擅自处分如何索赔

         小张与小王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合伙购房协议》,约定:小张享有60%的产权,小王享有40%的产权,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两人分手后,小王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小张认为,房屋系双方共有,小王擅自处分双方共有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张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将房屋转让款的60%赔偿给自己。小王辩称,双方从未签订过合伙购房协议,小张的出资是对自己的借款,不同意按照房屋转让款的60%赔偿给小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与小王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共同财产。然而,小张提交的《合伙购房协议》中,小王的签字经鉴定难以查明真伪;小王亦没有证据证明小张的出资系借款行为。法院在小张出资数额的基础上,考虑涉案房屋的实际出售价格,酌情确定小王赔偿小张经济损失的数额。

  【分析】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小王在与小张同居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小张为购买涉案房屋确有出资,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小张与小王的共同财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投资型、家庭居住型的合伙买房,应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列明产权人及产权份额情况;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签署《合伙购房协议》,列明产权人及产权份额情况,并予以公证;隐名产权人应当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保证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家庭居住类型的合伙买房,除了采取上述措施,还应当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出现纠纷时,依据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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