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争夺,房落谁家?
案情概述
2007年 刘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与孙某父母同住在市郊某村20号院,四人均为该村村民。20号院宅基地登记在孙某父亲的名下。
2008年刘某、孙某夫妇搬出20号院另住。
2012年4月乡里搞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孙某父亲以乙方身份,与甲方乡政府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实际腾退人口为孙某父母、孙某、刘某;
安置房屋为一套面积120平米的三居室和一套面积60平米的一居室,安置房购买价为每平米2800元。
同时,乡腾退安置办法规定,对实际腾退人口按每人40平米的标准,进行统一定向安置。上述腾退安置协议签订后,20号院被拆除。而后,两套安置房被交付给孙某父母,支付安置房购房款后剩余的拆迁补偿款,也由孙某父母领取。
2012年11月刘某和孙某育有一女小孙。
2014年 刘某和孙某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孙归刘某直接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孙满18岁止。刘某无其它住房。
离婚后,刘某曾多次找到孙某父母、孙某,要求对上述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均被拒绝。刘某遂将孙某父母、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三居室安置房归孙某父母、孙某所有,并请求判令对剩余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刘某就多占的20平米面积给付孙某父母和孙某补偿,同时判令对剩余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
案件分析
本案中,刘某作为20号院被腾退人口之一,依据上述腾退安置协议书和乡腾退安置办法的规定,应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取得剩余拆迁补偿款的权利。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并且承担着直接抚养幼女的义务,故此,法院酌情判决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
上述一居室安置房面积为60平米,比刘某应得的安置面积超出20平米,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判令刘某在享有该房所有权益时,应对多占的20平米面积给三被告一定补偿。
在补偿标准上,原被告存在巨大分歧,原告刘某认为应按安置房购买价每平米2800元计算补偿,而被告却认为应该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补偿。法院在充分考虑了该房性质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等价有偿、公平合理、有利于生活及物权分割等民事原则,最终参照同地段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了该项补偿的具体金额。
律师点评
如果被拆迁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拆迁安置房屋时增加了配偶一方的人口面积,因为配偶的户口关系等因素多安置的利益归配偶一方享有。在离婚时拥有房屋的一方需要向配偶支付经济补偿。
故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并且承担着直接抚养幼女的义务,法院酌情判决上述一居室安置房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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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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