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柏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房屋;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合同继续履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间逾期交房违约金49259元,2020年3月11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二计算至房屋符合交房条件时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间逾期交房违约金49259元。
【法官提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涉案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间逾期交房违约金49372.5元,原告主张49259元,不超出上述范围,应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交房违约金,因被告正在逐步完善小区的配套设施,即其以继续履行的方式推进合同的履行,该动态过程目前难以固定,原告可视小区建设进度再行主张权利。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