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逾期不交房,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31 13:43:04 点击数:
导读:房屋出卖人逾期不交房,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李某购买某公司的两套商业用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双方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不仅要返还已付购房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并以向第三人贷款方式向某公司支付了其余购房款。后因某公司未能交房,李某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某公司退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以贷款方式支付了其余购房款,履行了房款交付义务。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因其未能按期交付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李某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解除造成李某的损失,某公司亦需赔偿。故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某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买房人可以根据逾期情况及合同约定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房人应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及期间予以重点审查,尤其是解除权行使期间约定较短的,买房人应注意及时行使,否则会丧失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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