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以疫情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0-03-16 11:10:58 点击数:
导读: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视具体情况而定。

解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完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由此可见,不可抗力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并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之一。如上所述,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如因疫情而完全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承租人注意的是,出租人出租房屋并获取收益是其合法权利,此次疫情所带来的风险并不能仅由出租人承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义务之规定,承租人在享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免责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及时内向出租人发出通知以减轻出租人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法定义务。若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的免责权应当受到限制,仍应向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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