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转租租客需甄选房源

  发布时间:2020-09-03 14:40:12 点击数:
导读:“二房东”转租租客需甄选房源

       小王通过某租房APP选中了合租房中的一间主卧,并与两位房东彭某、赵某分别签订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支付方式为付十二押一。

然而仅入住四个月,小王租住的这处房屋因为隔断、群租问题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他这才明白彭某、赵某并非所租房屋的权利人,而是“二房东”,真正的房主洪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屋被隔断后转租,已向法院主张两人无转租权,收回房屋。几天后,小王被迫搬离。

小王遂将彭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并且赔偿违约金2500元。

    针对小王的诉请,赵某、彭某承认两人是合作关系,由赵某向产权人承租房屋,彭某通过租房APP对外出租。小王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租金,除去平台扣除的中介费,其余款项都进入彭某账户。后因洪女士要收回房屋,遂和小王协商可以帮其另寻住处居住,未能成行,现同意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但认为小王提出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小王与彭某、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房屋存在隔断、群租的行为被产权人收回,无法将系争房屋继续交付使用,现小王要求解除其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彭某、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小王剩余租金及押金。

根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一倍。现因彭某、赵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两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现实中租房市场常常存在“二房东”转租的现象,作为租客面对这样的房源需要谨慎甄选。房屋转租行为要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租房时应仔细核对出租人是否与房屋产权人一致,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当遇到二手转租房源时,应要求“二房东”提供房东同意转租的证明,同时注意转租期限不能超过“二房东”的剩余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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