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如何分的,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0-11-05 16:07:29 点击数:
导读: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如何分的,是怎样的?

承租人可直称为 “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 “承租人”。那么承租人的法律分类是如何分的,是怎样的?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如下:

1、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公房承租人与私房承租人。

2、以租赁房屋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住房承租人与非住房承租人。

3、以租赁房屋的租金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执行政府定价房租标准的承租人及自行协商定价的承租人。

4、以形成租赁关系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政策原因形成的承租人与市场原因形成的承租人。

5、以承租房屋人员的多寡为标准可分为单一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

6、以房屋用途变化的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居改非的承租人与非改居的承租人。

《合同法》第 217 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律师解析:

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应享有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但在优先承租权存在的情况下,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反受没有所有权人的承租人的限制,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保护弱势群体承租方的利益。

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按照房屋优先购买权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区分为法定优先购买权和意定优先购买权两类。前者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仅特定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之人才能够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则是指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而设定的优先购买权。准此以观,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显然是一种法定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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