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要约定清楚特别注意不平等条款

  发布时间:2021-01-22 14:10:37 点击数:
导读:房屋租赁要约定清楚特别注意不平等条款

史先生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史先生以押一付三的方式支付租金,且必须提前30日交纳下一期的房租。如果迟延交款,每日加收滞纳金500元,如二日仍不交纳,视为合同终止和史先生放弃屋内所留物品所有权,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开启房门,接纳新住户入住。所造成后果,由史先生承担。

但因为史先生在外地出差,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房租。回京后发现房屋已经被换锁。史先生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不交房租的故意,确因客观原因迟延几日,且其租金已经支付到2013625日,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房地产经纪公司认为,史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即构成违约。

法官提示: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不平等,表现在涉及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条款权利多、义务少,而涉及承租人的条款权利少、义务多,呈现“两极化”的现象。很多格式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基本都是针对承租人设定的,有的甚至苛以较重的责任义务,针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寥寥可数。所以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不公平的条款要提出质疑,不要盲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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