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首先,出租人有继续出租的意愿。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是承租人享受优先承租权的前提。出租人作为出租房屋的权利人,有权继续出租房屋,也有权自行使用房屋。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期满终止后,出租人明确表示将房屋收回不再出租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承租权。
其次,合法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愿。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予以回应。承租人也可以将希望续租的意思向出租人明确表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主体仅限于原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承租人。如违法转租的次承租人是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的。
最后,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租权不仅需要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也不应侵害出租人的利益。因此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应当以与潜在的新承租人同等条件为前提。此处的同等条件不仅包括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还应当包括与租赁有关的其他条件,如房屋用途、维修责任、装修的约定、转租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整体还是部分承租等。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提醒如果原承租人不能满足出租人与新的承租人之间的出租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承租权。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贺天强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3栋20-7号 邮政编码:401147
联系电话:023-67531198 67531528 13983410815
传真:023-67531198 67530321 67531528
E-MAIL:751408230@qq.com 8530984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