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11-05 16:08:42 点击数:
导读: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怎么规定的?

案件判决生效后,就会进入执行程序,一旦执行标的涉及房产,很多时候还会因为房产的实际归属等问题而产生执行分歧,引发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共有房屋可以被执行抵债吗,怎么规定的?

案外人共有房屋,在不损害共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共有房屋抵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律师解析:

共有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其他共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之规定进行审查。

相关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时,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采取恶意虚构、倒签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离婚逃避债务等虚假诉讼手段,或者故意利用执行异议之诉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法院执行活动。否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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