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依约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致业主无法办证,应履行合同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等49名原告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迁入某小区居住,但置业有限公司拒绝提供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材料,也未依约为原告安置房屋缴纳公共维修基金,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置业有限公司于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并一次性支付涉案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法官提示】
与销售有关的房地产群体纠纷中,大多数纠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或办证有关,该类纠纷不仅占比高,而且与之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隐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及时承担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及协助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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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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