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

  发布时间:2020-06-03 14:39:55 点击数:
导读: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木娄君说:小区物业好不好是每一位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首先关注点之一。民法典中对于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有着明确的规定。打消物业零服务、乱收费的乱象。


上一篇: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仍需交纳物业费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