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9/4 6:26:05 点击数:
导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在面对商品房买卖纠纷,我们又该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进行确定。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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