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为女诉前夫要求分割共有房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29 10:35:01 点击数:
导读:本案中,谢某某现已成年,其基于继续深造需要更多生活和学习费用要求分割房屋,可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向谢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谢某与付某(女)原为夫妻关系,因感情破裂,于2001年12月经渝北法院调解离婚。关于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农转非安置房问题,离婚时只是约定该房由谢某以及二人婚生女谢某某共同使用,并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后,谢某某跟随谢某生活了两年后,一直随付某居住生活至今。在此期间付某承担了女儿谢某某的大部分生活和学习费用。现因女儿谢某某要继续深造,而谢某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为了女儿,付某一纸诉状将前夫谢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进行分割,希望自己及女儿能够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
  被告辩称,房屋是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安置房。但在离婚时,双方已就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原告付某已经放弃了房屋产权,因当时原告付某说房屋只有使用权,故调解书上才只对使用权进行了约定,房屋已为被告谢某某所有,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为征地农转非安置房,被安置人员有原告、被告及二人之女,该房屋应由三人共同共有。离婚时,调解书上约定诉争房屋由谢某以及他们的婚生女谢某某共同使用,之所以仅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约定,是因为付某称房屋当时仅有使用权,实际上,付某已经在庭审前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其自愿将房屋约定由谢某某和被告谢某共同使用,应视为在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中放弃对房屋使用权的占有,该房屋现应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二人共同所有,原告付某不再享有分割主体资格。  
  本案中,谢某某现已成年,其基于继续深造需要更多生活和学习费用要求分割房屋,可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向谢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离婚时就共有物的分割问题,往往容易扯皮,有很多离婚后并未分割的共有物在后期分割的时候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麻烦事儿。要想避免这些,最好的方法就是,离婚时及时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免得后面又一次对簿公堂,伤情又伤钱。最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付某离婚时与前夫约定房屋由前夫及女儿共同使用,可视为放弃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然而,从付某后面的诉讼请求来看,她其实并未察觉自己已经通过约定将自己的“所有权”白白放弃了。这种行为提醒我们,作出诉讼行为的时候,应该要意识到自己的诉讼行为是何种法律含义,稀里糊涂放弃自己的权利,而自己却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真是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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