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商铺“图脱身” 承担违约责任“陷泥淖”

  发布时间:2019/7/2 10:32:58 点击数:
导读:擅自转租商铺“图脱身” 承担违约责任“陷泥淖”

2015年4月,付某向唐某、程某夫妻租赁了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的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后支付了保证金17000元及第一季度的租金51105元。过了半个多月,付某认为租金过高不愿再承租,想解除租赁合同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将商铺转租给了文某用于经营网吧,但双方未签订协议。文某将保证金及第一季度的剩余租金支付给了付某,其后由文某按季度向房东交纳租金。2019年年初,付某接到房东催收房租的电话,才知道文某的网吧已未经营且欠付房租。2019年5月,房东唐某、程某诉至江津法院,要求付某支付欠付租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审理中,房东唐某、程某陈述其不知付某转租商铺,当时付某自称与文某合伙开网吧,以后都由文某代为支付房租,因此未作追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夫妻与付某签订租赁合同后,将商铺交付给了付某占用使用。付某在承租期间控制该房屋,而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在未经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由他人实际使用该房屋,均应当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付某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解除唐某、程某与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付某支付欠付租金96496元及诉讼费1154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付某另案向江津法院起诉网吧及网吧合伙人,要求其承担前述费用,但面临着举证困难的诉讼风险。付某原本想通过转租商铺来规避违约责任,拿回已支付的房租和保证金就可“脱身”,怎知不解除合同后患无穷。如遇此种情况,建议及时与房东协商解除合同,即使转租也必须获得房东的同意,并与新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

                               

       

来源:江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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