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近两年未办理产权证 法院判赔违约金4.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8/22 8:58:17 点击数:
导读:开发商逾期近两年未办理产权证法院判赔违约金4.8万余元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重庆石柱县业主马培中、王定秀的新房超过649天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日前,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石柱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马培中、王定秀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48867.23元。

  2015年10月3日,马培中、王定秀与新视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新视野·滨河晓月”(系预售商品房)一套,总房价376481.00元,马培中、王定秀一次性付清所有购房款。

  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因甲方(新视野房地产公司)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按日向乙(马培中、王定秀)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双方于同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属预售商品房的,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2015年10月7日,马培中、王定秀办理接房手续。截至2017年10月25日,新视野房地产公司仍未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也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马培中、王定秀将新视野房地产公司诉至石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新视野房地产公司立即为其购买的房屋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马培中、王定秀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48867.23元(376481.00元×649天×0.02%,自2015年12月6日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止)。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约定,新视野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2015年10月7日)起60日内即2015年12月6日前,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登记受理单,而新视野房地产公司至2017年10月25日尚未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其行为构成违约。违约天数从2015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5日止,共计649天,即违约金为:48867.23元(376481.00元×0.02%×649)。

  日前,石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视野房地产公司支付马培中、王定秀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48867.23元。

  新视野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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