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转移房产 逃避债务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0/1/8 19:44:32 点击数:
导读:恶意串通转移房产逃避债务被判无效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人千人万,形形色色。重庆市大足区一对夫妻为了躲避50万元债务,竟然把房产“卖”给了儿子。孰料,契税交了,房产证办了,却被债权人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结果呢?

借款不还闹上法院,几番折腾功亏一篑

龚甲、王某夫妻关系。2015年5月1日,龚甲向何某借款50万元。因龚甲未归还借款,何某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龚甲、王某共同偿还何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王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处心积虑转移房产,瞒天过海抗拒执行

在知道何某欲申请强制执行后,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于2018年3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共同所有的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某套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于过户时付清房款50万元,税费由第三人龚乙承担。

另查明,第三人龚乙及其妻子张某从2018年2月26至2018年5月21日,多次向龚甲、王某转账共计577082元。除2018年2月26日龚乙向龚甲支付的30万元之外,其余转账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转账金额有些还精确到百位或个位数。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8日,张某还多次向龚甲、王某进行转账共计10多万元。在龚乙缴纳8461.5元契税后,龚甲、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在龚乙的名下。

依法判决戳穿诡计   诚实守信方得始终

2019年3月4日,何某向大足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撤销龚甲、王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龚乙的行为。法院认为,龚甲、王某和龚乙对双方之间转账款项的性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区分转款金额中的购房款部分和家庭日常支出部分,且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可能性,故不足以证明龚乙与其妻张某向龚甲、王某的转款系支付购房款项,龚甲、王某及龚乙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认定龚乙并未实际支付房款以及涉案房屋买卖构成无偿转让。龚甲、王某负有向何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偿还其对何某的债务,致使何某的债权不能实现,其无偿转让房屋的行为对何某的合法债权已造成损害。

综上,大足法院判决撤销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龚甲、王某与第三人龚乙之间的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并由龚甲、王某承担诉讼费4400元。后龚甲、王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诉讼费88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龚乙及其妻子张某多次向龚甲、王某转账金额累计达到577082元,即便扣除龚甲、王某所称该转款金额中包含了房款50万元及税费8082元两部分,但仍有多余部分的付款性质不明,且转账明细中并未体现与房款及税费两部分数字金额相符的准确转账记录,龚甲、王某及龚乙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前述转账款项,龚甲、王某否认存在除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外的其他经济关系,仅认可该转款金额中包含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支出转账,但对其中哪些部分属于购房款以及哪些部分属于家庭日常支出不能进行区分。龚乙之妻张某还多次向龚甲、王某进行银行转账共计10万多元,该转款记录明细中分别备注有“会费”、“工程尾款”等不同用途,故不能排除龚乙与龚甲、王某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可能性。鉴于龚甲、王某和龚乙对双方之间转账款项的性质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区分转款金额中的购房款部分和家庭日常支出部分,且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的可能性,故不足以证明龚乙与其妻张某向龚甲、王某的转款系支付购房款项,龚甲、王某及龚乙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认定龚乙并未实际支付房款以及涉案房屋买卖构成无偿转让。

龚甲、王某负有向何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法定义务,但龚甲、王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偿还其对何某的债务,致使何某的债权至今不能实现,不论龚甲、王某对外是否享有债权以及是否具有偿债能力,都不能构成其不履行向何某清偿债务的理由,亦不影响其对何某的合法债权已造成损害的事实认定。故龚甲、王某与龚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明显对何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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