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空置税热议十年 推出尚待时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 发布时间:2018/5/22 11:24:35 点击数:
导读:近年来,有关房产空置税的讨论从未中断过。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2018)》指出,2018年政策调控的关键在于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而长效机制包括法律保障机制、土地供给机制、税收调节机制

近年来,有关房产空置税的讨论从未中断过。

  中国社科院近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2018)》指出,2018年政策调控的关键在于建立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而长效机制包括法律保障机制、土地供给机制、税收调节机制等诸多内容。因此,社科院建议,应该以“空置税”来替代房产税,从而增加住房持有成本,提高住房利用效率。

今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也有“必要时试点空置税,减少空置和捂盘”的提案;此外,在411日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原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关于房地产市场,要从行政调控变成税收、信贷等市场工具的调控,“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包括消费税、空置税,这些肯定会出来的。”他说。

  事实上,空置税在中国早已不是新鲜事。

  2010年,北京住建委就曾专门讨论过空置税,对“不住不租不卖”的空置房屋进行征税,当时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赞成”。

  不过,当时由于住宅物业的数量较多、布局分散,且房屋的产权确定、统计口径、征收标准等技术条件较为复杂,并且“空置”标准的界定也饱受争议,因此空置税并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以前房产确权、全国联网的基础工作并没有建立,甚至连一个人在全国有多少房子都不好把握,要确定有多少空置房产,的确是个障碍。”华南城市研究会创会副会长许学锋告诉时代财经,现在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全国联网,一些障碍正在消失,推出房地产税、空置税的基础工作已经具备。

  许学锋指出,目前的障碍只是技术问题,并不影响房地产税、空置税推进的大方向,如果大方向已经确定,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利用水电气、小区管理、居住情况登记等手段来解决。

  《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2018)》还指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目标,是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是“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因此,“空置税”的征收应采取“窄税基、高税率”的方式,将税收对象锁定在拥有非家庭自用住房而不出租的家庭,而对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税”。

  那么,空置税具体该怎么操作?

  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认为,对空置房屋,可以根据房屋所在城市相关地段定期公布的基准地价作为统一标准,确定其税基,税率起初可以定在1%-2%,实行年累进税率,直到10%20%。他还指出,房产空置税的纳税额,可以依据房屋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空置房屋面积和税率三个方面确定,使得闲置房屋面积与交纳税金呈正比例。

  “如果房产空置税开征,影响范围虽然不及房地产税那么大,但也会促使业主将闲置房产卖掉或者出租,对开发商来说,也可以避免将房子建在荒无人烟的地方。”许学锋指出。

  在政府重点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大背景下,许学锋认为,空置税预计要等房地产税实施以后再确定是否有必要推进。

  而在首都经贸大学房产系主任赵秀池看来,单一的增加空置税解决不了问题。“房地产税收改革是一系列税收体系的安排,这其中包括消费税、空置税等的一系列安排,也包括如何处理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不只是简单增加税种的问题。”赵秀池告诉时代财经,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不只是增加一两个税种,而是有增有减,此外还需要根据抚养人口考虑税前扣除等安排。因此,空置税等的推出还有待时日。

  “即便要推出空置税,也应和房地产税等政策进行挂钩,并适当在投机属性较强的城市进行小部分试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时代财经。

  目前,空置税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例如,去年11月澳大利亚推出空置税,规定海外购房者在澳大利亚本地的住宅,如果一年内无人居住的时间超过6个月且没有对外出租,则将被处以高达5500澳元/年的罚款;法国规定房屋闲置的第一年,业主须交纳房款10%的罚金,第二年罚金为12.5% ,第三年为15% ,以此类推,如果业主拒绝缴纳罚款,将遭到司法起诉;荷兰则允许人们入住闲置一年以上的空房,如果这些“不速之客”搬走了,业主必须证明其住房闲置时间还未超过12个月。

  在国内,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也于近日表示,为应对香港楼市房价持续上涨,特区政府正在研究征收房屋空置税,目前正作评估,包括理据、可行性和公众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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