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内开门改外开遭诉法院判违规并限期改回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8/22 15:42:13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民刘波的邻居周山在装修的时候,将房屋原设计的内开门防盗门改装成了外开门,将原本不宽的公共通道占据了大部分,刘波出行受到影响。刘波要求周山改回内开门,便于出行,双方发生争议。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该案,判决支持了刘波诉讼请求,要求周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重庆市民刘波的邻居周山在装修的时候,将房屋原设计的内开门防盗门改装成了外开门,将原本不宽的公共通道占据了大部分,刘波出行受到影响。刘波要求周山改回内开门,便于出行,双方发生争议。近日,重庆市三中院二审审结该案,判决支持了刘波诉讼请求,要求周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

刘波系城市尚座6-5号房屋的产权人,周山系城市尚座 6-4号房屋产权人。6-5号房屋人员进出必须经过6-4号房屋。周山在装修房屋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将原安装的内开入户门改为了外开门。2017年8月25日,城市尚座物业公司向周山发出“装修违规整改通知书”,要求周山在3日内将入户门改回原样,但周山未进行整改。之后,刘波又多次要求周山将入户门恢复为原设计的内开门,因周山拒绝,刘波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城市尚座6楼公共通道宽约1.3米,周山房屋的入户防盗门外开后占公共过道约0.9米。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自已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公共通道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周山未经许可对其房屋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开门时占用了公共过道,影响了刘波正常出入,对刘波造成妨碍,故周山应当排除妨碍。遂判决周山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讼争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即由外开改回为内开。

周山不服,以其有权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形下对房屋进行合理装修,其改装的防盗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并不影响公共过道的正常使用和通行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山违反物业管理规约,强行将房屋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占用了公共通道且使用过程中妨碍他人的正常通行,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周山将入户门恢复原状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楼道等公共通道常被业主以各种方式侵占,该种情况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他业主可以依法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该种起诉,属于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包括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包括行使该权利时不得侵犯其其他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周山对自身房屋享有所有权,但通道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原房屋设计中保障业主出行、逃生的重要构筑,其对房屋进行装修之时,不得占用、侵占通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的,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侵占公共通道、道路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种行为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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