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房引发质量问题,开发商判赔付维修费用
原告张某等四户业主和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五莲县某小区房屋,业主与开发商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了交付手续。业主接房后进行装修并入住,但自入住以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室內墙皮多处鼓包、裂缝、脱落,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裁定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十日内向业主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房屋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维修费用、评估费用均由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争议焦点
1、房屋的质量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房屋时就存在的,还是由于业主装修导致?
因双方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的原因存在争议,李律师建议原告申请鉴定,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表明示房屋墙面空鼓、开裂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是表面清理不当导致的,需要局部修复,属于开发商承建房屋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
2、业主装修房屋时就可见质量问题,依然装修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否应归责于业主?
业主及时没有联系开发商进行修复,为此增加的额外装修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鉴此,裁决房产开发商承担业主的装修损失,并且对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
律师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约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买卖双方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就本案而言,业主在装修新房时应当对发现的房屋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开放商,提请维修,否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在诉讼时不能占据有利地位。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诉讼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建议买卖双方向专业律师咨询,由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有些纠纷如果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能够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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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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