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基金究竟应该在什么时间交纳?
已回复2008/4/24 18:18:53
律师:您好
我所购房屋是南坪美堤雅城三期,在签订合同时就被迫交纳了大修基金,时间是2007年7月,才接到开发商通知,接房时间是2008年4月25日。像我这样的人应该是有很多的......据我所知,好像只是在南岸区才是在签定合同时就必须交纳,其它区没有。当时开发商收取这个的依据好像是南岸区房管局的一个什么文件来执行的。
我交纳大修基金时,是按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所规定的3收取的。而我们接房时间,却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之后了,这两者间的金额数量是有较大差异的。
我的问题是:大修基金究竟应该在什么时间交纳?我能不能要求退还差价?不管哪种结果,它的依据在哪儿?急待您的回复,哪种方式都行(这个地方我天天都来看结果)。
我的联系方式是:13330269908,goofo61@163.com
你好!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06〕5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交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4/28 16: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