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卖掉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

作者: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成琼 来源:重庆晚报 [微博] 发布时间:2016/7/8 15:44:59 点击数:
导读: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卖了,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荣昌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柏先生同余女士是夫妻,婚后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柏先生名下。2016年1…

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有房屋卖了,妻子称不知情不同意出卖,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荣昌区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柏先生同余女士是夫妻,婚后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柏先生名下。

2016年1月27日,余女士下班回家,看到一群陌生人在自己家中,一问才知道房子被丈夫卖了,他们是来接房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余女士通过荣昌区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房屋被丈夫卖给了张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余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柏先生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柏先生和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二被告的陈述及证人陈述、收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按照买卖合约的约定已向柏先生支付了42.8万元购房款,不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余女士合法权益的情形。

对于余女士所称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柏先生无权处分,法院认为柏先生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除此以外,余女士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各种证据证明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刘成琼

延伸说法

妻子为啥要不回房

按说,这套房屋是余女士和丈夫在婚姻存续内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单独处分本身就不对,余女士为什么要不回来呢?

对此,重庆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远强律师称,虽然出卖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但面对房屋已经卖出的事实,物权法第九章也有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的条款,按照物权法的这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有效。

孙远强律师称,善意取得是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产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就是构成第三人善意取得的3个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情况,买房人张某完全符合第三人善意取得具备的这些要件,余女士不可能要回张某已经购买的房屋。

律师支招

妻子可以起诉丈夫

余女士心中一直有个心结打不开,难道这件事情就这么完事了么?

对此,孙远强律师表示,《物权法》第106条还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对照这条规定,如果是丈夫卖了这套房屋,余女士可以请求丈夫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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