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房产档案遭拒 首例知情权行政案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0-07-30 11:22:01 点击数:
导读:查阅房产档案遭拒首例知情权行政案一审判决

         因要求查阅祖上遗留房产的档案被拒,市民杨先生将区房地局诉至法院。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请。这是法院判决的首例知情权行政案件。

     杨先生要求查看档案的房屋原址位于石门一路。据杨先生介绍,这幢洋房是他祖父于1932年建造的,前几年在市政动迁中被拆除。去年5月,杨先生委托律师向区房地局提出申请,要求查阅该房产档案,结果被拒。杨先生认为,区房地局拒不提供查档,妨碍了他的知情权,遂于去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杨先生手持《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认为:“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可以查阅,房地产档案应该也可以查阅。”他还提供了该房产的定租收据作为其拥有该房产的证据。

     区房地局辩称:因无法核实杨先生与该房屋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些档案资料又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遂口头答复杨先生不予查询。他们认为,房地产权属资料是一种特殊的档案材料,依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些房地产资料可公开,有的则不能公开。区房地局也提供了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对此,杨先生反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高于房地局提供的文件;若两者有冲突,应以法律和法规为准。

     法院认为,区房地局是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机关,向社会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属法定职责,但是否准予利用,则由房地局决定。杨先生如需查阅该房地产档案,应征得房地局的同意。档案法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可以无条件地向任何公民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作为房地局拒绝杨先生的查阅要求,并未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免予公开的范围。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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