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因争议未签订合同,定金不退?

  发布时间:2019/7/2 11:41:01 点击数:
导读: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因争议未签订合同,定金不退?

类似于商品房认购书的协议为预约协议,也就是说协议签订后签订协议的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的约定按期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情进行协商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签订的前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与认购书的内容矛盾,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而在签订认购书时交的定金就是对在无特殊情形下一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最终《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且未签订的原因并非是购房人的过错导致的,则该定金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案情简介】

一、2017年3月19日,刘戈与成天城置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由刘戈购买成天城置业开发的志阳公园一期4栋47层2号房,建筑面积约为110.17平方米,总价为2098670元。

合同约定,刘戈在签订认购书时,需缴纳10万元作为认购该房的定金,该定金在刘戈与成天城置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抵作首期款。

二、合同还约定,刘戈已认真熟悉《签约及按揭流程》,因刘戈未熟悉《签约及按揭流程》而未能及时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办理贷款手续的,责任由刘戈承担。

三、同日,刘戈支付定金10万元,并出具承诺书,申请于2017年4月20日前交清首期款,若逾期未交,定金罚没,房源另售,刘戈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过程中,成天城置业提交的《签约及按揭流程》载明“系由购房人缴清应付款项签订正式合同,待按揭银行放款后七日内至销售中心领取合同。”,该《签约及按揭流程》并未作为《商品房认购书》附件。

后履约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刘戈认为应由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行支付首期款;成天城置业认为应先交首期款后签购房合同,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最后刘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天城置业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

【简要观点】

要求双倍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可要求返还实缴金额。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刘戈依约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又与成天城置业协商延期支付首付款并获得了成天城置业的同意,这表明刘戈是诚心履行协议,购买房屋。成天城置业体谅刘戈的困难,作出了有利于刘戈的让步,同意延期支付首付款,这表明成天城置业也有履约的诚意。现双方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商品房认购书》中所提及的“签约及按揭流程”中所规定的支付首付款和签订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认识不一。而关于此点,《商品房的认购书》并未明确规定。经查,“签约及按揭流程”并未作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正式附件。《商品房认购书》第六条虽然称买房人已阅读有关流程,但由于认购书是格式合同,由开发商提供,在签约及案件流程并未作为商品房认购书的正式附件而双方就文本的理解出现歧义时,不应作出对刘戈不利的解释。刘戈现在的诉求是要求返还定金而不是要求将房屋买卖事项进行下去,故中止双方的交易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本意,因而刘戈交付的10万元定金应予返还。刘戈要求加倍返还,因其不能证明是成天城置业违约导致未能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其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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