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已付购房无果,法院判决双倍赔付定金

  发布时间:2019/7/2 14:13:23 点击数:
导读:定金已付购房无果,法院判决双倍赔付定金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萧县某房产公司被判决双倍赔付原告刘某购房定金860000元。

2017年6月21日,刘某与萧县某房产公司签订订购书,约定刘某订购萧县某房产公司建设的商铺一间,确定的位置及房号为1栋108号,面积94.77平方米,成交总价3310000元。合同签订时,刘某向萧县某房产公司缴纳定金430000元。但直至2018年底,萧县某房产公司仍无法与刘某签订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萧县某房产公司明确表示,刘某预定的该商铺无法向其出售。双方协商未果,故刘某起诉来院,要求萧县某房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860000元,并赔偿损失140000元;诉讼费由萧县某房产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萧县某房产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定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定购书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购房定金430000元,萧县某房产公司亦应依约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萧县某房产公司至刘某提起诉讼时仍未能与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现刘某主张萧县某房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8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刘某主张萧县某房产公司赔偿损失140000元,由于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萧县某房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萧县某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刘某定金860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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