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引争议,法官调解纠纷平
渝北区法院贺前春法官就成功调解一起“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4年3月8日,原告陶某与重庆大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重庆大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渝北区新科大道293号伴山名都8幢1单元3楼2号房屋销售给原告陶某,交房期限为2004年9月30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陶某支付了购房款101 790元,余款16 470元双方约定在交房时支付。因重庆大林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现资金断裂,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所踪,伴山名都项目成为烂尾楼,该房屋买卖便一直搁置。为妥善解决伴山名都楼盘的开发问题,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楼盘进行了接管,并将该房屋另卖他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渝北区法院。2010年7月10日,承办法官贺前春接到案件后,电话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因该案件比较特殊,庭前分别向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也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调节工作。庭审结束后,为使原告能早日获得赔偿和被告公司接管该楼盘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促使能够互相理解;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重庆大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陶某购房款101,790元,并赔偿原告陶某损失及利息95,710元(共计197,500元)。
通过法官认真、耐心调解,让受害人及时拿到了房款并获得赔偿,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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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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