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少了”10厘米开发商赔偿房价款总额2%

  发布时间:2020-06-08 14:50:47 点击数:
导读:层高“少了”10厘米开发商赔偿房价款总额2%

        2013523日,袁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26322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三环北路的一处商品房。根据合同,该商品房层高为3米。但此后,袁女士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商品房项目整体报建时的层高仅为2.9米。袁女士认为,报建与合同约定的层高相差10厘米,开放商应当向自己赔偿因层高不足导致的损失。开发商则辩称,层高差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合同中的层高错误填写为3米,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开发商同时认为袁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层高对其房屋的使用以及房屋的价值造成任何的损害。

  惠城区法院审理查明,购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载明袁女士购买的房屋层高为3米,而涉案房屋报建层高仅为2.9米,报建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相差10厘米,不属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局部略有误差”,应当认定为是开发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涉案房屋层高不足已无法补救,开发商应向袁女士赔偿因层高不足导致的损失。法院同时指出,袁女士主张的赔偿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且未综合考虑商品房价格的构成要素。法院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总房款626322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41221日起计算至2015326日为18038.07元,同时考虑“赔偿单项总额以不超过房价款总额的2%为限”,最终确定开发商应向袁女士赔偿层高不足违约损失1252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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