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22 09:18:53 点击数:
导读: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效力问题

      案例:20116月,甲某购买乙房地产公司某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房屋总价49万元,同时,甲与乙口头约定甲可以对外转售此房屋。同年9月,甲将此房屋通过中介机构转卖给丙,商定房屋售价为53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甲与丙签订《合同转让协议》。10月,甲将丙带至乙公司,引导丙与乙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53万元给甲(甲随后将其中的49万元支付给乙公司),11月,乙公司交付了此套房屋并为丙办理了该房的《房地产权证》。事后,丙认为自己被骗,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退还多付房屋价款4万元。

  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甲与丙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丙能否以甲欺诈为由解除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甲与乙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乙公司同意甲转售此房屋,那么,甲将自己所认购房屋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甲与丙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双方均同意以更名方式交易上述物业。”在《合同转让协议》中也补充约定:“甲将××房屋合同转让给丙。”表示丙知晓甲是对所认购房屋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双方均签字确认属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甲与丙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在甲与丙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同转让》后,甲带丙前往乙公司办理了将其认购的房屋转让给丙的手续,丙与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丙,即甲已充分、全面履行了其合同转让的义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

综上所述,甲与丙之间的协议是合法有效,丙不能以甲欺诈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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