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延迟交付购房款,出卖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20-10-10 15:53:13 点击数:
导读:买方延迟交付购房款,出卖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尤其二手房交易时,有时会发生合同签了,定金付了,可是时间到了对方却突然不付后续房款了。卖给别人吧,万一过几天那人来付尾款了,两边都跟你要房子那就事大了,本来是他人拖欠反成了自己违约,就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等着吧,又不知道拖欠房款要到何年何月,有人出更高的价格也没法卖,好像亏的还是自己。那碰到这种拖欠房款的无赖买家,身为卖方应该怎么办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案情回顾:

 小张早些年在C市郊区买了一套房,没想到时隔几年,房子所在区域建了高铁站,路也修了起来,随着C市市建的扩建,当初的郊区现在也变得热闹繁华起来,房子一下子升值了一半。因为打算买辆好一点的新车,小张决定把房子卖了,他和一位姓王的买家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好一周后交付尾款并完成买卖手续。一周后,小张如约联系王先生,可对方却不见了人影,又过了几天依然没有消息,此时有人看到小张在二手买卖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收购房子,小张心里迷茫了,到底自己可以以张先生拖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吗?

吕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见,房屋的买受人延迟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以先予催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全部或剩余房款,如果买方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支付,那么出卖一方就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应该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果当事人催告的,解除权的期限为三个月,若没有催告,解除权的期限为自解除发生之日起一年。这是由于催告后,卖方已经尽到提醒的义务,买方在知晓后仍不付款,说明其继续履行约定的可能性并不大,卖方此时就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超过期限后自己拥有的解除权就将自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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